如何注册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人员怎么办?
发布时间:06-05 15:31 浏览:231 次 信息编号:879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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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人员怎么办?韩冷锋 15301056225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会计师服务的专业机构,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前,必须先通过注册,而注册要求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要求吧。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受理条件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北京市内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所)。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2.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会计师服务的专业机构,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前,必须先通过注册,而注册要求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要求吧。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受理条件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北京市内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所)。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2.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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